禁止下列各物进境:
(1)动植物病原体(包括菌种、毒种等)、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;
(2)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;
(3)动物尸体;
(4)土壤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禁止进境物的,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按规定禁止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。
检疫法规定,携带规定名录以外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,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。携带动物进境的,必须持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。
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的,根据1993年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《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、猫进境的管理规定》的通知,每人限1只。携带的伴侣犬、猫必须持有输出国(或地区)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携带的动物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,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,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。 |